信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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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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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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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学院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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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党风问题的来信来访,对行政作为中存在问题和不良现象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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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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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学院党委、行政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各部门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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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院党委、行政交办的反映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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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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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件。
    信访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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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举、控告权。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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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评、建议权。对组织和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作为中的存在问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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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诉权。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或对党纪政纪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复议、复查、复审、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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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询权。对自己所反映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与结果,有权进行查询,并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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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求回避权。对与信访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信访承办人,有权要求予以回避。
    (
六)要求保护权。对因信访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给予保护。
    信访人应当履行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章和其他党纪政纪条规。

    (二)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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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服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最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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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