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巡察组工作,结合学校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增强监督合力,提升巡察监督实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陕西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巡察监督与纪律监督、审计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的协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巡察协作的责任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的责任主体为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纪律检查室、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后勤服务处和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为重点协作单位,其他职能处室为配合单位,巡察办负责统筹协调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巡察准备阶段的协作
第三条 每轮巡察方案确定后,巡察办应当发函给上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及时梳理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及其党员干部的有关情况,在收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全面、客观地向巡察办提供资料。涉及重要敏感信息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后,视情可直接向巡察组反馈。具体提供资料如下:组织人事处提供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测评、党员干部名册、“三定”方案及职称评定、选人用人等情况;宣传统战部提供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等情况;纪律检查室向巡察办反馈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信息以及信访情况、有关人员问题线索查处情况;计划财务处提供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有关资金收支情况特别是专项资 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国有资产与后勤服务处提供被巡察单位工程、物资采购情况;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真梳理与被巡察单位有关的党建、舆情、信访、投诉等情况,如掌握有关线索和情况的,也应一并向巡察办提供。
第四条 巡察办应及时收集整理各协作单位和配合单位反馈的情况,并在进驻前提供给相关巡察组。
第五条 加强巡察与组织、宣传、审计联动,整合力量开展巡察。巡察办在制定年度巡察计划和每轮巡察对象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将巡察工作与选人用人、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有机结合;加强与审计联动,安排被巡察单位同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
第四章 巡察实施阶段的协作
第六条 校纪委发现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有相关情况需在巡察中了解关注的,应列出清单,经纪委书记同意后提供给巡察办。巡察办登记后交给相关巡察组了解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校纪委。
第七条 巡察组需要调阅有关干部廉政档案的,由巡察办报纪委书记同意,纪委办按有关规定提供。
第八条 巡察组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处置。涉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巡察办和纪委书记,并视情作出移交处置。特殊情况下,巡察组组长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九条 巡察期间,如发现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问题较多,或遇疑难复杂问题的,巡察组可通过巡察办商请纪委、组织人事处及分管校领导列席巡察工作有关会议。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巡察期间需在巡察中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的,由巡察办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按“一事一交办”原则,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巡察期间,按有关规定要求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就违规违纪问题立行立改的,巡察组在提出处理建议前,应商巡察办与纪委办对接。
第十二条 巡察组需要了解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涉及个人事项报告或者干部人事档案有关问题的,经巡察组组长和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核批准,由组织人事处进行协查。查询结果应及时向巡察办反馈,由巡察办转交相关巡察组。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处考察正在巡察或者巡察结束不到半年的单位考察干部时,应听取巡察办的意见。
第十四条 巡察期间,对不属于巡察范围的来信、来访,转纪委办、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办理,交办情况告知信访人。
第五章 巡察反馈和整改阶段的协作
第十五条 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校党委专题会审议后,巡察组应及时召开巡察意见反馈会。
第十六条 召开巡察意见反馈会后,由巡察办负责将向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反馈的材料报分管领导,由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对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问题较多的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由领导小组成员或分管(联系)校领导采取一对一或集体约谈等方式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促他们直面问题、照单全收,认真抓好整改。
第十八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有关单位移交,巡察办、巡察组会同接收单位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察办、相关巡察组按程序移送纪委办处理;对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兼职取酬、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组织人事处;其他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纪律检查室、组织人事处和相关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优先处理,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函告巡察办。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分别在巡察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和2个月内分别向巡察办报送整改方案报告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巡察办可定期召集巡察整改所涉部门就整改落实工作进行协商,集体审议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未整改事项情况、巡察发现问题人员处理情况、违规资金退缴情况、“一岗双责”追究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纪律检查室将巡察报告反映的情况、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巡察了解的廉政信息一并归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处将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