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正文

巡察组工作规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1-0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巡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陕西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组在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对象是校党委要求巡察的二级学院党总支及其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及负责人,每轮巡察对象由校党委授权决定。巡察组紧紧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败斗争和整改落实等重点,深入了解巡察对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进一步转变慵懒散漫粗的工作作风,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第三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化政治巡察,为学校中心工作是高效开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四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权限,严格依纪依规开展巡察监督,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由领导小组研究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确定每轮巡察的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巡察组内设联络员1名。

第六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反馈意见等巡察组工作文件,以及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的事项;

(四)严格巡察组日常管理制度,负责对组内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调整、回避、考核、奖惩等建议;

(五)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工作;联络员做好内外沟通和上下协调,组织落实组内具体工作任务。

第七条 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巡察组成员的分工及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三)拟向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四)巡察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反馈意见等重要材料的起草修改,问题线索分类处理意见;

(五)需由组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八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通过巡察办协调党政办、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纪律检查室等部门了解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的有关情况,以及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多渠道收集信息,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办备案。

第九条 巡察组进驻前应当向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计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商请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应按巡察组的要求公布邮政信箱(电子信箱)、举报受理电话、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可以列席有关会议,不表态、不参与评议。

第十一条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逐一登记,及时移交。对不属于巡察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登记后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巡察组可以组织召开有关问题座谈会听取意见,会议由巡察组组长主持。

第十三条 巡察组负责与被巡察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个别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四条 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提供与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十五条 巡察组负责对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就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结果与干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十六条 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对巡察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对反映被巡察单位负责人的重要问题,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成立专案小组,制定具体方案,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八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班子成员严重妨碍、干扰、对抗巡察的;

(二)党政负责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三)党政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班子建设的问题;

(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本单位甚至学校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五)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对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存在师生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以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及时向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被巡察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巡察组反馈。

第二十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写出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将巡察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学校党委汇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财务管理、工程建设、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巡察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有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巡察报告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全体教职员工反馈巡察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应当及时通过巡察办,将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分别移交被巡察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根据需要主动与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他们对巡察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对涉及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加强与巡察办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巡察进驻、报告、反馈、移交、整改、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移交工作完成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归档并向巡察办移交巡察档案。对没有归档的涉密材料应当按规定销毁。归档完成后,巡察组不得留存涉密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五条 巡察反馈后,巡察组应当配合巡察办督促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方案,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并负责认真审阅,提出意见,经组长签字后报送巡察办。

第二十六条 必要时,巡察组可以通过回访等方式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并将整改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章 内部管理与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要严格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职责,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巡察组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近三年曾经在被巡察二级学院(部门)工作过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信念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纪守规,严守秘密,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巡察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不如实报告违规插手、干预和影响巡察工作情况的;

(四)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五)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学校有关要求的;

(八)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