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陕西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化政治巡察,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巡察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为建设省级“双一流高职院校”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在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副组长负责全面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制订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根据领导小组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巡察组的巡察进驻和反馈等工作;
(七)研究处理党委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告校党委:
(一)中省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重要工作部署;
(二)校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
(三)每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
(四)每轮巡察工作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完成巡察全覆盖任务的综合情况;
(六)重大、敏感问题的专题报告;
(七)重要规章制度;
(八)其他应当向校党委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组长确定,成员可以提出建议。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领导小组会议由巡察办负责承办。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巡视巡察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
(三)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报告;
(四)拟报送校党委的巡察工作情况报告;
(五)有关重要法规制度;
(六)需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提交校党委会议审议的巡察情况报告,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形成纪要,经组长审核批准后,由巡察办印发。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领导小组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精神,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呈报校党委的请示、报告及印发的文件,由副组长审核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巡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陕西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办是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全校巡察工作,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工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承担传达贯彻上级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决策和部署,向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的职责:
(一)及时传达上级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贯彻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落实措施;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条件保障,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并对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联络上级巡视巡察工作;
(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承担统筹推进全校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统筹推进学校在一届任期内对二级学院、部门巡察全覆盖;
(二)研究提出学校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的建议;
(三)需要统筹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承担组织协调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会同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纪律检查室、计划财务处、督查审计科等部门选配、抽调巡察干部;
(二)协调配合巡察组做好巡察准备、进驻、了解、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
(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承担指导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议和巡察干部的学习培训;
(二)承担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以及向被巡察单位的反馈意见等材料的审核把关;
(三)对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四)组织巡察组之间的情况交流;
(五)需要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会同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体系,推进巡察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 加强与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巡察工作宣传,会同宣传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有效应对涉巡舆情。
第十二条 加强巡察队伍建设,组建巡察工作人才库,制订巡察干部管理使用办法,规范干部选配、管理、使用、考核、奖惩等工作,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巡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事项处理、重要制度制定等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巡察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规范巡察工作公文办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批示件、信访件的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管理规定,定期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保密检查。 加强对巡察工作档案材料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严格对巡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八条 坚决贯彻各级党委和学校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十九条 禁止在巡察工作中跑风漏气、以巡谋私、超越权限,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扩大领导同志内部讲话、指示、批示的传达范围或者违规泄露有关内容;
(二)泄露有关巡察情况和问题线索,违反保密时限泄露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安排;
(三)在巡察干部的选配、监督、考核过程中营私舞弊;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违反工作程序、超越权限;
(六)未经领导小组批准,擅自移交、提供巡察材料;
(七)私自留存涉密巡察材料;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