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学校政治生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举措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陕西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巡视巡察工作新部署新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六中全会战略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贯彻“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工作,为建设省内双高院校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规执纪,坚持群众路线 发扬民主,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以察促改、以察促建的原则。
第四条 巡察工作纳入学校党委重点工作总体部署,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协助组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巡察工作机构。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纪律检查室、督查办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主要承担统筹协调、督导指导、服务保障等职能,明确3--5名干部负责巡察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制订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党委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办的职责
(一)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研判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决定处置分类;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条件保障,促进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八)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设立巡察组。校党委根据需要组织若干个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并向领导小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被巡察党总支和党员、干部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按照规定对巡察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督促巡察整改有关工作。
第九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巡察任务由校党委确定,一次一授权。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由学校在职党员中层干部担任;巡察干部3名,从全校优秀党务干部和专业人员中选调。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落实中省和学校的决策部署;(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条 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每组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巡察办及被巡察对象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协助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专兼职巡察人才库,吸纳熟悉基层党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每轮巡察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察人才库中全校范围内抽调人员。抽调人员在巡察期间对巡察组组长负责,由巡察组和巡察办共同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纳入学校总体计划,通过集中培训,参与巡察实践等渠道,提升巡察干部综合素质。巡察工作经费由学校单列保障。
第十三条 建立巡察干部选配机制,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加强管理监督,对不适应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对违纪违法的,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的对象和范围:二级学院党总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能部门及负责人。
第十五条 巡察组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章党规党纪的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特别是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贯彻中省重大决策部署、传达落实学校会议精神及执行学校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二)执行组织纪律的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特别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不力、落实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不到位、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不按规定公开党务和政务、不按规定选人用人、不按要求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等方面的问题。
(三)基层组织建设的情况。着力发现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否坚强有力,是否存在基层组织制度执行不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三会一课”制度不严格等组织建设弱化虚化边缘化的问题。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问题,是否存在“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
(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对照责任书所列内容,着力发现基层党委、党总支是否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班子成员是否履行“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否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总结;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特别是在财务管理、学生管理、科研经费管理、政府采购、基建工程、招生考试等重点领域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以及发生在师生身边的“微腐败”等问题。
(六)完善制度建设情况。着力发现工作中存在制度缺失、滞后,不及时进行制度“废、改、立”等问题。
(七)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是否对市委巡察发现的问题逐条整改到位,有无报假账、做表面文章现象;着力发现是否认真处置、核查移交的问题线索,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是否依然有反映或有新的反映;着力发现是否用好问责利器,以问责促整改,以整改促改革促发展。
(八)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巡察时间由党委根据学校整体工作情况确定。针对重点领域、重要事项、重点部门或管理问题突出、师生意见较多的单位,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机动灵活的常规巡察或专项巡察。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根 据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巡察办于巡察组进驻前一周向被巡察党组织(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巡察对象和内容。巡察组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对象、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时间安排以及工作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采取机动巡察、专项巡察或巡察“回头看”相结合,灵活运用“机动式”巡察、“点穴式”巡察、延伸巡察等方式。
第十八条巡察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情况报告。听取被巡察党组织(部门)的自查情况报告。
(二)进行个别谈话。与被巡察党组织(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总支书记及其科级干部、教职工或管理服务对象进行个别谈话。谈话对象由巡察组抽取。
(三)调阅有关资料。主要调取近年被巡察党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党建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情况等。
(四)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
(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巡察工作基本程序:
(一)巡察准备。巡察组向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律检查室、财务处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和单位的有关情况。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巡察方案。
(二)巡察实施。向被巡察党组织(部门)下发巡察通知,通报巡察内容及工作要求等,按照规定开展巡察工作。巡察时间一般在20个工作日。被巡察党组织(部门)应依照巡察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情况报告。
(三)巡察汇报。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四)巡察反馈。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单位)党政负责人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五)巡察整改。被巡察党组织(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于两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被巡察党组织(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巡察组可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六)移交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巡察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学校组织人事处、纪律检查室等职能部门收到问题线索后对口移交,及时会同巡察组跟踪了解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七)立卷归档。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部门)配合巡察组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巡察准备
1.确定联络员,负责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提供必要条件,并将联络员信息在巡察组进驻前及时报送巡察办;
2.召开党总支专题会议,学习中央、省委和学校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纪党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3.组织起草工作汇报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4.汇报附件材料中包括党政联席会议、组织生活记录等相关材料;
5.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二)巡察期间
1.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2.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3.配合巡察组组织召开工作汇报会和座谈会;
4.配合巡察组进行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工作;
5.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
6.做好需要协调的其他工作。
(三)巡察整改
1.被巡察党组织(部门)要根据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2.召开党总支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3. 被巡察党组织(部门)要在收到巡察反馈意见2个月内,将党总支(部门)整改情况报被巡察党组织(部门)告等相关材料报巡察办。
(三)巡察回头看
切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把推动解决问题作为巡察工作落脚点,巡察办要敦促被巡察单位落实整改主体责任,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及时了解掌握被巡察党组织(部门)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进行“回头看”,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全校党总支(部门)要当全力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工作配合不力,影响巡察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巡察组紧紧依靠被巡察党组织(部门)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不按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四)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部门)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党委反映。
第七章巡察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党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巡察工作情况汇报。建立健全制度巡察成果综合运用沟通协调机制,把巡察成果充分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运用于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中,运用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作为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加强和改进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全面从严治党、科学管理的重要抓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巡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