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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纪检监察干部遵规守纪告知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1-04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纪检监察干部“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要求,根据相关规定,现就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含抽调、借调参与相关工作人员)遵规守纪事项告知如下。

1.不得发表、散布与党中央精神、党中央大政方针相违背的言论。

2.不得以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名义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

3.不得接受工作对象及相关单位、人员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纪念品、土特产等。

4.不得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违规使用公车、私车公养。

5.不得在执行公务期间饮酒,违规参与公款吃喝、超标准公务接待,组织、参与高消费餐饮娱乐等活动。

6.不得向监督对象、涉案人员、被巡视巡察单位借款、借车、借房或借用其他贵重物品。

7.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和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职务影响从事营利性活动。

8.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插手干预组织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及其他市场经济活动。

9.不得打听案情、跑风漏气,泄露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等工作情况及相关工作人员个人信息。

10.不得私自联系会见涉案人员,帮助分析案情、出谋划策,搞利益交换。

11.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挟私报复、打骂体罚,违规处置涉案款物,侵害审查调查对象和涉案人员合法权益。

12.不得违规干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监督执纪执法工作。

13.不得借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工作调研之机拉关系,私下接触联系地区(单位)领导同志。

14.不得请托违规办事,为私营企业主或其他人员“站台”、说情打招呼,过多过滥参与社会交往。

15.不得在工作中以“钦差大臣”自居,耍特权、逞威风,口大气粗、盛气凌人,装腔作势、以权压人。

16.不得漠视群众利益,接待群众生冷硬推,对群众合理诉求敷衍塞责、拖延不办。

17.不得发生其他违反纪律要求、损害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行为。

请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违反上述要求行为的,及时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