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基建和修缮工程等项目的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颁发)、《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日颁发)和《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11月颁发)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的自主招标活动。学院所属各二级学院、部门所进行的工程建设、维修改造、物资设备采购等,未进入政府采购招标或有形市场招标的,须通过自主招标的形式采购或实施。
第三条 招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在招标过程中,工作人员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力求节约,廉洁、高效地完成招标工作。
第二章 招标工作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标工作组。招标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学院的要求,全面负责招标工作。
第六条 招标工作组由主管国有资产的院级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基建处各1名主要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组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处理招标工作日常事务。招标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
第七条 招标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本办法,维护学院利益。
2.审定项目单位提供的拟招标项目基本情况资料及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负责组织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负责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投标情况报告的备案管理。
4.组建项目评标小组。
5.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6.会同项目单位、学院纪检监察处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拟进行招标的二级学院、部门作为项目单位,向学院申报项目。学院审批同意后,根据项目内容各二级学院及教学部门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落实,招标工作组组织招标工作。
第九条 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填写《项目审批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2.学院领导审批。
3.项目报审时,项目单位应提供拟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材料(包括:项目名称、概况、数量、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质量要求、资金预算来源和落实情况、工期、完成时间、招标办法、评标办法等)。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规定。
第十条 项目单位将审批后的项目基本情况材料和《项目审批单》报送招标工作组,提请招标。
第四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标等方式进行招标。10万以下的项目除上述招标方式外,也可采取询价谈判、认质认价、商务关系存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特殊商品不能进行招标或单价弹性不大的大宗采购项目亦可采用询价谈判、认质认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组依据学院的审批意见,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
1.按审批后项目基本情况的要求组织招标。
2.确定招标时间、地点、招标方式及参会人员。
3.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相关企业参与招标。
4.接受投标报名;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5.发售标书。
6.组织招标文件答疑。
7.成立评标小组。各部门需招标的项目,评标小组组长由项目单位分管院领导担任;各二级学院及教学部门需招标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的内容,由相关部门具体落实,评标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项目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共5—7人组成。招标工作组成员参与招标全过程。
招标办公室建立专家评委库,成员由本院(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或有专业特长的人)和社会各类专家组成。评委库中各类专家应保证一定的数量。
8.组织招标。根据评标小组的意见对投标单位进行排序,提出中标候选人的意见建议并向学院领导汇报项目招标评标的情况。
9.公示招标结果。
10.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11.招标完成后,由招标小组将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招标资料原件移交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公示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实施项目。对于校内自主招标项目,职能部门具体监督落实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提请招标工作组并组织项目验收,签署项目验收单。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依照合同条款结算项目费用,按照合同规定和学院资金支付的有关程序审核、付款。
第五章 招标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招标纪律要求:
1.招标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严禁暗箱操作。
2.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企业,不得向投标企业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不得接受投标企业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宴请。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要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纪检监察处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畅通举报渠道。
第十八条 对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国家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院利益造成损失的,学院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渭南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审批单
2.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验收单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