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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保密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3-3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维护学院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学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检监察的保密工作,在学院保密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及学院保密工作小组的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强化保密意识,健全保密制度,做好日常保密工作,对擅自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条 上级领导机关下发的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收文登记手续,及时办理。在收文中对秘级较高和须清退的文件应单独登记,妥善存放,以确保核心机密的安全。

第四条 外出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和材料以及记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记录,应及时交给文件管理员,及时登记,妥善保管。

第五条 秘密文件的传阅要认真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传阅范围要按文件规定认真执行。阅读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进行。严禁携带秘密文件回家阅办和到公共场所。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秘密文件,要做到文件不离人,确保文件的安全。

第六条 秘密文件因工作需要翻印的,必须向上级请示和经学院保密小组批准。经批准翻印的文件应编号登记,注明发放范围,按期清退和销毁。

第七条 根据学院保密小组制定的保密原则,纪检监察日常工作中的保密范围、密级和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1、纪委会议记录、重大事项研究的情况、报告:秘密,保管期限10年。

2、查处严重违纪案件和涉外案件的线索、证据、计划及调查材料:机密,保管期限20年。

3、检举、控告院级、处级领导干部未经核实和正在核实的材料和事项:机密,保管期限10年。

4、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请示报告、内部通报及有关证据和未公开的材料:机密,保管期限20年。

5、未公开的纪委、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综合报告和统计数字:机密,保管期限10年。

6、违纪、违法案件的检举人、证人、举报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机密,保管期限为永久。

7、未审结的一般违纪、违法案件和有关材料:机密,保管期限10年。

第八条 未经公布已检查处理过的案件和案情,有关调查材料、结论、报告以及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工作计划,内部通报,统计资料等,要根据工作统一部署,不得随意扩散,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