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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5-27 [来源]: [浏览次数]:
 时间:2011-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修订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院及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学院中心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院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总支书记对本总支的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学院各处室、系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院党委专题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各处室、系部也要根据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校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院党委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制度及考核机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院党委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处室、系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等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院党委报告。

第十一条  院党委要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院党委要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协助院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院党委会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院党委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市委、市纪委。

第十七条  院党委要结合学院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师生员工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处应当加强各处室、系部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各处室、系部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系(处室、系部)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5月27日发布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