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维护党纪政纪,进一步加强党风校风建设,保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中央、中纪委颁布的有关党内条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着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积极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不断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成果,更好地为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三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党在学院的纪律检查机关,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学院监察处是学院的行政监察机构,是负责校内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学院纪委、监察处实行合署办公,对内简称纪检监察处,在主管院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纪委办公室是纪委(监察处)下设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院各处室、二级院(部)要加强对本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各党总支应有一位领导分管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作要遵循纪检、监察系统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根据党章规定,院纪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做出维护和贯彻执行党纪的决定,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保证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协助党委搞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好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监督检查学院各处室和二级院(部)领导班子、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根据党章规定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党纪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五)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法规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对党员的处分。对下级组织党员的违纪案件查处工作,按分级办案的原则给予指导。 (六)接待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七)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委提出建议。做好“院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八)加强纪检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指导各党总支纪检委员做好纪检工作。 (九)会同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遵守纪律和民主法制等教育。配合组织人事处搞好干部的考核工作。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纪委书记工作职责 (一)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纪检工作及受院长委托分管的监察工作。 (二)根据上级纪委和学院党政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负责召开学院纪委全体会议或办公会,研究工作。 (三)协助党委书记和院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党政领导反映,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对纪委委员和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责。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党政组织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在学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院的贯彻执行和学院党政工作的决策与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五)接待和处理重要的来信来访,对重大违纪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问题,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组织协调查处,对受处分的中层干部和受处分的党员进行谈话教育。 (六)落实干部谈话制度。其中对中层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应安排在该干部正式任命以后、上岗工作以前进行;干部廉洁自律谈话,一般应安排在对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工作完成之后进行;干部诫勉谈话和信访反映谈话,必须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 (七)加强与学院各部门的联系,调动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性,发挥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作用。 (八)组织起草纪委向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和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它主要文件。 (九)组织纪委委员和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学习上级组织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十)承办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交办的事宜。 第八条 纪检监察处工作职责 (一)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组织、协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 (二)制定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制订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和措施。 (三)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转。 (四)加强宣传教育职能,开展经常性党风廉政建设的电化教育和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研究、探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和理论,向学院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调研报告。 (五)检查学院所属的部门、组织及干部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议的情况,维护党的纪律、团结和统一,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六)查处违纪违规案件,纠正不正之风。 (七)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保护群众正当利益,维护党员正当权利。 (八)监督、检查学院确定的监察对象(是指学院各部门,由学院任命的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以及院纪院规的情况;对招生考试、教育收费以及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宗仪器设备、物资、图书采购等依法监督。 (九)完成上级部门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及学院的各项指示,主持纪检监察处的工作。 (二)调查研究学院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的状况,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整顿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三)组织本处干部监督检查学院各处室、二级院(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议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决议情况,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四)负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结合学院实际开展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工作。 (六)负责制订本处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完成上级部门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党总支纪律检查委员工作职责 根据党章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各党总支设纪律检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在党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经常了解、检查并向党总支和学院纪委反映本部门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纪律的情况。 (二)协助党总支做好对本部门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时组织党员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经常了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状况,检查本部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对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同各种违反党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五)协助党组织接待和受理群众对本部门党员的各种检举、控告,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对受处分党员进行帮助、教育和考察。 (六)密切联系群众,积极主动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本部门党组织和学院纪委反映。 (七)协助本部门党组织做好每年一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八)承办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处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纪检监察处领导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网页,及时将党的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宣传教育动态传送上网。 (二)协助纪检监察处领导建立和完善学院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同时,与学院组织部门、宣传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协调组织教职员工学习党和政府有关反腐倡廉建设的方针政策。 (三)协助纪检监察处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办理群众举报事项,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维护学院的稳定。 (四)协助纪检监察处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助组织、通知 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负责收集、综合、归档纪检监察工作的文件,起草、报送相关的纪检监察工作函件。 (五)完成纪检监察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干部谈话 第十二条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建立完善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诫勉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廉政谈话。 一、廉政谈话的种类 (一)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即对所有新上任的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在上岗前进行廉政教育谈话;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谈话:即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和廉政情况进行提醒谈话; (三)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即对有错误但又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四)信访反映谈话:即对群众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责成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写出整改措施。 二、廉政谈话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是针对新上岗的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进行的廉政教育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进行《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教育; 2.对该领导干部任职岗位的工作提出纪律要求; 3.明确该领导干部所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谈话:是针对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进行的提醒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本人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的汇报; 2.检查该领导干部的工作和遵守《廉政准则》,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工作建议; 4.对该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须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并明确要求。 (三)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是针对群众反映意见较多,有错误但尚未构成违纪,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违纪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本人转达; 2.听取领导干部本人的说明; 3.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诫勉,并提出要求; 4.责成该领导干部限期进行改正和自查自纠。 (四)信访反映谈话:是针对群众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对所涉及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在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前提下,向被谈话人通报群众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2.听取领导干部本人的说明; 3.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要求; 4.责成被反映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就所反映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三、谈话方式和责任人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一般应采用单独进行的方式。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时,可将同一单位新上任的领导干部集中在一起谈话。 廉政谈话由学院纪委主要负责同志(纪委书记)出面进行谈话,必要时也可请组织部门负责同志一起进行谈话。学院纪检监察处工作人员负责谈话记录,并将谈话内容,登记在《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上,作为廉政档案归档。 第四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协助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抓好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结合学院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定期进行对照检查。 第十四条 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查办案件的重点是: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学院和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经济案件;严重官僚主义,给学院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案件;在招生就业工作中违反规定,营私舞弊的案件;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影响恶劣的案件。 第十五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督促并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完善院内收费管理办法,落实监督检查措施,堵塞漏洞,使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六条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协助党委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纪条规,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及时总结和推广廉政建设的先进经验,表彰和宣传廉政勤政、模范执行党纪政纪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通报典型违纪案例,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第十七条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协助党委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抓好制度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要集中时间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检查。同时,积极开展日常的专项执法监察,严肃党纪政纪。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以保证党的肌体健康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八条 调查研究工作 (一)调查研究的主要任务: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调查研究纪检监察工作如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调查研究如何协助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探索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发挥监督制约作用的途径和方法; (二)调查研究的方法:深入基层,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个别谈话等形式,全面客观地分析问题,把握事物的本质,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用改革的精神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 (三)抓好调查研究成果的运用和转化。及时把调查研究的成果用于实践,指导工作。 第五章 效能监察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是指监察部门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能力和效果的监督检查。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在于加强各部门两个文明建设,促进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公正地管理行政事务,保证政令畅通,决策正确,管理科学,行为规范,不断提高部门工作的效益与质量。 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工作必须遵循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规范行为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政令贯彻执行情况、部门决策情况、机关管理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 第六章 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 (一)纪委委员、纪检监察专职干部应具备如下条件:党性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党纪条规,勇于同一切违纪、违法和腐败现象进行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对党和人民有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各项办案纪律,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敢于碰硬,不徇私情,办事公道,刚直不阿; (二)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学习,努力做到知全局、懂教育、懂经济、懂法律,精通纪检监察业务。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要有计划地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培训,鼓励纪检监察干部进修学习; (三)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充分认识自己的光荣使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四)充分发挥兼职纪检委员和纪检监察干部的作用。要经常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应及时向他们通报学院的有关情况,特别是重大决策,使他们了解学院工作的大局,以便发挥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