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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监察局解除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05-2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纪律,规范解除行政处分工作,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人员行政处分的解除。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处分的解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解除行政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第四条 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按照下列期间予以解除:

(一)警告处分满六个月;

(二)记过处分满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处分满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

规定期间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五条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间的一半。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向处分机关书面申请。

第六条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再次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期间合并计算,已经执行过得处分期时间从合并后处分期限中扣除。

处分期合并执行期间,所受行政处分种类相同的,执行该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最重的行政处分,到期一并解除。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七条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调动到其他单位的,解除行政处分时,原处分决定机关在征求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应出具受处分人员在调动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由调动后对应的单位负责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第八条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退休的人员,处分期限到期后自动解除。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死亡的人员,行政处分自动解除。

第九条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所在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解除行政处分时,由隶属关系变化后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第十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解除行政处分时,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处分并报监察机关备案;按规定拟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须经提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解除行政处分按照本人申请,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填署意见,处分机关考察,会议决定,送达存档的程序实行。

(一)行政处分期限到达后,由受处分人写出解除行政处分申请,填写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附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改正错误的表现,作出是否解除处分人行政处分的意见和其在受处分期间的鉴定,书面报送处分机关。

(二)由给予行政处分的机关派人到受处分人单位了解情况,通过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分管的下属单位负责人谈话或民主测评等形式,了解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改正错误的表现情况。

(三)受处分人不符合解除行政处分条件的,由处分机关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到位后再进行考察。

(四)受处分人符合解除行政处分条件的,作出解除处分的行政机关,经过相关会议研究,解除其行政处分;

(五)解除行政处分,处分机关应制作解除处分决定书,一般应在30天内送达受行政处分的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按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备案的,解除行政处分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

 

 

 

                                                            渭南市监察局

                                                            2015年5月13日

附件

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级别

处分种类

给予处分时间

处分期满时间

所在单位

 

意见

 

 

上级主管

 

部门意见

 

批准机关

 

意见